漂流景区项目的规划开发流程、项目立项及审批事项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18-05-14
水利/漂流等旅游项目立项、审批所需手续
(此清单仅供参考,各地所需手续及流程各异,项目的大小、影响力不同所需手续不同)
一、立项申请:
一般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给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v 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v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v 旅游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v 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v 国土资源部门(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v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v 节能评估报告(需工程咨询资质)或填写《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v 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资料。
二、其他报批相关手续:
v 项目可行性报告
v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方案(总规、控规、详规、施工设计等)
v 行洪论证
v 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v 水文资料、水资源论证
v 地质灾害勘察报告
v 水利工程建设建议书
v 水利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
v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审查
v 引洪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v 水土保持方案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根据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环评单位;
3、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组织现场勘查和专家技术评审;
6、环保部门内部审查并批复。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将通过评估的水土保持方案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并取得《省水利厅受理通知书》;
4、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评审意见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核批复;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决定→送达。
条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权限相一致。
1、地表水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地下水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石羊河流域内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沙、取土、淘金、弃置沙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的批准
程序:
省政府政务大厅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审查:
1、项目法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
3、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结果。
申请条件:
1、不影响行洪、河道堤防安全;
2、在禁采区范围以外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
3、符合流域的统一规划管理。
七、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程序:
开工单位的申请资料经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审查后,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条件: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旅游设施)审核
程序:
1.项目法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
3.登记受理审批情况;
4.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核结果。
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工程设施情况;
4.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处理方案;
5.项目对河势变化、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
九、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程序:
凡设立水利旅游项目,须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立项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批与变更→监督检查→奖罚。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1、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规划或规划纲要、风景资源调查报告、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4、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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